發布:[社會考試部] | 發布時間:[2024-06-12] | 次數:[] |
2024年上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將于6月15日進行,為確保考生順利參加考試,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試準備 及時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打印已于6月10日開放,考生可自行登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網站(http://cet-bm.neea.edu.cn)首頁,通過“快速打印準考證”完成打印。請仔細核對準考證上的個人信息,準確掌握考場地址、考試時間信息,認真閱讀“考生須知”和“考點提示”,并嚴格遵守。 備好個人證件。考生須攜帶相應科目準考證、報考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到達準考證上指定的考場,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備齊考試用具。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用品進入考場(如:黑色簽字筆、鉛筆、橡皮、聽力耳機等),不得攜帶書籍、資料、草稿紙、計算器、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拍攝、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非用于聽力考試的耳機、智能手表等),如有違反,按照違規舞弊處理。 準備相關證明。對于因身體特殊情況(如安裝有心臟起搏器、使用助聽器等)無法使用安檢設備進行檢查的,請考生提前準備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并在進入考點時主動向安檢人員出示。 二、遵守考試紀律 遵守考試時間和安檢規定。考試啟用“2+1”安檢模式,所有考生入場前均須接受嚴格、規范的兩次人工安檢和一次智能安檢門安檢,如有異常情況,將進行復檢復查。根據考試管理規定,遲到考生將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考生提前掌握考試封閉區域入口位置,考試當天提前到達封閉區域入口,有序排隊安檢,確保按時參加考試。 妥善放置個人物品。手機等通信設備及背包等非考試用品一律不得帶入考試封閉區域。智能安檢門將對金屬類電子產品進行檢測,請不要攜帶鑰匙(含汽車鑰匙)、非聽力使用耳機、充電器、磁卡、打火機、雨傘和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眼鏡盒、水杯等物品,盡量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請妥善放置個人隨身物品,以免因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參加考試或物品丟失。 誠信守紀考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是全國性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請考生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正常工作。 特別提醒:考生在考試中隨身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考試成績,記入考生違規數據庫并通報所在學校,學校按有關涉及考試作弊相關規定進一步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學籍;組織團伙作弊,在互聯網、微信、QQ、微博等平臺發布傳遞試題、答案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請考生務必心存戒懼,誠信應考,切勿以身試法。 三、關注官網官微 如有與考試有關的其他信息、通知和要求,我院將在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網(www.cao-250.com)、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公眾號(hbsksy)發布,請考生及時關注,同時還應關注本校發布的考試信息。 預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績。
附件:1.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準考證》“考生須知”摘選: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按違規處理: (1)不正確填寫(涂)個人信息,錯貼、不貼、毀損條形碼粘貼條; (2)未按規定翻閱試題冊、提前閱讀試題、提前或在收答題卡期間作答; (3)未用所規定的筆作答、折疊或毀損答題卡導致無法評卷; (4)考試期間在非聽力考試時間佩戴耳機; (5)CET相關規定中規定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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